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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这些涉及无线电的违法行为要警惕

作者:EastSeaMan | 来源:网络转摘 | 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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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你好,我们船上原来只装有一台甚高频设备,但是平时16频道值守、与交管和其他船联系,一台甚高频明显不够用,我想到市场上买一台装上直接就用了,应该没问题吧。

急,这个问题我们来详细说一说。首先,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制式水上无线电设备是可以,但是要合法合规。再者,所加装的电台必须是合格的船用产品,通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列入证书,再到海事管理机构记录到船舶电台执照,就可以了。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无线电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案例讲解一下,包括你刚刚提到的加装电台的情况,希望广大船舶能引以为戒,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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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案例回顾


2022年06月08日,钦州港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锚泊于钦州港金鼓江澄星码头附近水域的“C”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轮位于驾驶台的型号为“FT-8700”的AIS设备处于关闭状态。“C”轮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行为,该轮当时在驾驶台值班的船员王XX未按规定保持AIS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重要提醒

AIS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英文简称,是一种应用于船岸、船船之间的海事安全通信的助航系统。AIS具有识别船只,协助追踪目标,简化信息交流和提供其他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等作用。

而故意关闭AIS,往往是伴随着未按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未按规定锚泊,超速,超航区航行等违法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监管。不按规定保持船舶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给船舶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也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各船舶一定要注意,切勿以身试法。



二、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

的值守和畅通

案例回顾


2022年1月11日,钦州港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钦州金鼓江澄星码头附近水域对锚泊的“B”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船上驾驶台VHF(型号:SE2000)设备处于关闭状态。“B”轮存在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的行为,有关责任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重要提醒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往往需要VHF与周围船舶联系,了解其他船舶动态,从而可以做好避让准备。未按规定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将影响与周围船舶联系,无法接收到其他船舶呼叫或交管的预警提醒,无法及时对危险局面采取应对措施,各船舶应当对此充分重视。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

无线电台(站),电台的技术特性

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回顾


2022年11月7日,钦州港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在水产码头的“A”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船驾驶台装有三台甚高频设备,但有两台VHF设备的未记载于船舶电台执照内,这两台设备分别是一台品牌为KENWOOD、型号为“TM-271A”的VHF设备和一台品牌为MARINE、型号为“IC-220”的VHF设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型号为“TM-271A”的VHF设备最大功率为65W,其发射功率不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11、2020均对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技术参数做了详细规定。

各版规则第4篇/第4章无线电通讯设备/4安装要求/附录1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14.发射机输出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发射机输出功率应在6至25W之间;

 (2) 应配备相应装置能将发射机输出功率降低至 0.1~1W 之间。然而在 70 频道上这一降低应是可选的。


重要提醒

 无线电通信是船舶重要的通信手段之一,无线电设备是船舶航行、作业、避碰、应急等工作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是保障船舶运输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一些船舶擅自购买加装各种未经检验和许可的车载无线电设备,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其他船舶的正常通讯,应当立即改正,并充分重视。各船舶应尽快开展自查自纠,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水上无线电秩序,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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