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必读——关于海上酒驾的各项规定
一案例:酒后驾船造成严重后果
2014年5月20日,广西横县黄某酒后驾驶不具夜航条件的“桂横渔01061”渔船,非法搭载5名乘客由横县六景镇竹标渡口往六景渡口方面横渡过江,与航道中上行的运沙船碰撞,造成渔船翻沉及船上人员全部落水,最终造成2人死亡。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4月4日,苏州太湖西山岛游艇驾驶员酒后驾驶“苏苏快299”船(载客7人)从太湖三山岛驶往石公山,航行至距离石公山约400米处水域时,与“苏射阳机03293”船和苏盐货“90385”船之间的拖带缆绳发生碰撞,造成4死4伤。
二国内关于海上酒驾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3年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航运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船员酗酒和滥用药物,船员履行值班职责或者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的能力受到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不得安排其值班。船员一旦被查获存在这些违规情况,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或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号令《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5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不得在饮酒后值班作业,不得疲劳驾驶或疲劳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以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
三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及建议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VIII章 第A-VIII/2节第10条规定: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导则B4.3.1关于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的规定第四条指出,主管当局应确保特别考虑到以下方面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应急和事故反应;毒品和酒精依赖的影响;防止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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