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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岸电、低硫油、压载水罚款最高50万,有空看一眼海环法吧!

作者:EastSeaMan | 来源:网络转摘 | 时间:2024-01-29

海机务之家 2024-01-2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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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编有一期讲了一起AIS罚款(AIS被罚,少则2万,多则20万,这都不晓得,还干个锤子!)的事,行业内多有抱怨,说什么可以罚酒一杯、批评教育一类的话。

这么想真是幼稚的可以,法律规定的不执行,那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了,这是违规和错误的。

之所以,AIS的罚款会那么高,是因为21年新《海安法》的生效

今天咱们说个大事情,今年的1月1日,《海环法》生效了,罚款的力度同样也更猛烈了。

生效后,第一张罚单随之而至。

1月1日,南通海事局成功开具了全国第一单没使用岸电的罚单。


按照《海环法》这个项目的罚款额度在一万至五十万之间。

对于船东来讲,最怕两件事,一个是罚款,一个是船舶滞留。

罚款是真金白银的流失,滞留是船期上的延迟。

罚款的好处是在立案调查完毕后,可以委托当地代理办理,不耽误船期,滞留好处是不破财。

这一期,我们来讲一讲《海环法》新增的罚款项目。建议船东一定要把这一期发给自己的船员兄弟,节省下来的罚款,唱个K、洗个脚,给老编打赏几块,也是好的。

由于《海环法》涉及的行政处罚部门有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渔业管理部门、海警、各地方政府及军队环境部门,相对来讲与船员有关的条款并不是太多,最新的整理显示,此次《海环法》修订过后,新增了了27个条款,老编为大家了摘录与海事有关的处罚条款9项,具体如下:

1.违反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的,罚款10000以上,200000以下。

当前压载水排放采取报告制,有的大副怕麻烦,以为海事抓不着,压载水排放稀里糊涂,记录胡乱凑合,再加上满足D2要求的压载水设备娇贵,水稍微发浑,就要故障,老轨出于安全考虑悠着用,导致压载水的排放核处理很多都不达标,按照新《海环法》的第79和93条,都是要罚款的,起罚点三瓶茅子。

2.如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船方不接岸电,或者岸方不给船上接岸电,起罚点是10000,最高50万元。

接岸电看起来是个小事,船上的事,现在强制了,今后罚起来可不会手软,按照新《海环法》的第22和88条起罚点同样是三瓶茅子,。

3.排放控制区内不换油、使用高硫油的罚款在30000至300000之间。

处罚依据是新《海环法》的第92和110条,当前进入长江航道的的船,换了低硫油可能会导致导致主机失控,按照新法以后免除使用低硫油的难度越来越大,各位机海务要提前准备,好好研究下长江航道内燃油的使用了。

4.防污染证书、文书,如《垃圾记录薄》、《油类记录薄》尤其是新法里强调的《压载水记录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处罚依据位于新《海环法》第80和110条。

5. 船舶载运污染性货物,存在未申报、未编制作业方案的,罚款10000至50000,具体如下:

1)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

2)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

3)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

处罚依据位于新《海环法》第83、89和112条。

6.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罚款50000以下;

2)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罚款在50000至100000之间;

3)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或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罚款在20000至100000之间;

4)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罚款在100000至200000之间。

处罚依据位于新《海环法》第111条。

7. 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100以上1000以下。

为了大家更好的学习《海环法》,老编从海事局那边荡了一份新旧对比版本,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学习,拿走不谢。

《海环法》修订对照稿.pdf

02

在过去的两年里,《海安法》的杀伤力相信大家一定领教过了,罚款项目新增17条,罚款金额从几千提高到50万,可能有部分船东由于不了解情况,已经被罚痛了。


我们再来复习下,这些罚款条文:

违法行为

罚款依据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

第九十五条: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1.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2.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3.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4.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第九十八条:

1.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第九十九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1.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2.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3.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4.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一百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3.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船舶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引航的;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的(新增);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新增)。

第一百零二条:

1.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2.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2.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3.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4.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5.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6.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7.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8.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9.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新增);

10.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11.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新增);

12.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13.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兜底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一百零四条

1.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2.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


第一百零五条

1.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2.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3.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第一百零六条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新增)。

第一百零七条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2.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3.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

1.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2.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3.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第一百零九条

对托运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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