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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5起船舶火灾爆炸事故,8死3重伤!

作者:EastSeaMan | 来源:网络转摘 | 时间:2023-07-25

海南海事 航运在线 2023-07-25 11:34 发表于辽宁


案例一 污油舱爆炸

事件回顾

  2017年11月29日2024时,印度尼西亚籍油轮“勇*”轮在珠江口35SJ锚地清舱作业过程中,正在进行驱气作业的左、右污油水舱附近主甲板面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导致附近的5名工人被烧伤,其中,3名工人达到重伤级别的一般等级事故。

  计划进船坞维修的“勇*”轮在锚地清舱作业时,为了加快驱气进度,打开污油舱人孔盖排气,同时在人孔盖附近放置电动风扇、电动小吊、铁铲等工具,并用电动风扇的通风筒往打开的人孔盖里送风,之后突然发生爆燃。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清舱作业工人往SLOP右舱人孔送电动风扇的通风筒时,通风筒与人孔边缘摩擦产生静电引燃人孔驱出来的油气,并蔓延到甲板积聚的油气。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该轮对SLOP右舱进行驱气作业时,通过甲板人孔排放舱气,而不是通过透气桅和压力真空阀进行排放,明显违反了体系文件的规定。

 2.该轮没有向主管机关报告清舱作业。

 3.清舱作业工人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使用的清舱作业设备不是防火防爆型工具,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

 4.该轮对清舱作业单位、人员未审核,对清舱作业缺乏组织管理。

经验教训

(一)清舱作业一定要交给有资质的公司负责。

(二)清舱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将油气通过甲板货舱人孔进行排放。

(三)在清舱作业前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清舱作业。

(四)清舱作业前,应对参与清舱作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审核,对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进行清舱作业;不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设备,不允许携带上船。

(五)清舱作业前,船方应对清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有关注意事项;制定作业的计划、工作安排、沟通方式、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案例二 燃油舱爆炸

事件回顾

  2018年5月16日约1420时,在珠江口14WL锚地锚泊的干散货船“创*”轮No.1重油舱(左)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该轮No.1重油舱上方主甲板炸开约长2米、宽1米的破口,机舱左侧及集控室烧毁,生活区部分房间烧毁,一名船员死亡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详细经过

  2018年5月15日,装载4000吨水泥的“创*”轮从东莞驶出。16日中午,途中抛锚休息期间,为了焊船艏锚链挡,该轮机工游某到机舱启动发电机发电,然后到生活区二层拉气割枪及输气管,再到生活区一层打开电焊机并将电焊线拉出。随后,将电焊钳随手扔在No.1重油舱上部甲板。之后,该轮No.1重油舱突然发生爆炸,把正在拉电焊线的机工游某当场炸死,No.1重油舱上甲板炸开长2米、宽1米的破口。

  事故原因分析

  该轮No.1重油舱满舱可装载重油约40吨,事故发生时舱内剩余重油约4吨。事故发生时外界气温26-27度,甲板在阳光照射下温度更高,舱内存油挥发产生可燃气体聚集在约90%舱容的空舱内。重油舱通过透气孔与空气连通,空气在燃油使用消耗的过程中自然进入重油舱,空舱充满空气并与可燃气体充分混合,舱内气体可达到爆炸浓度范围。排除人为明火及重油舱内静电放电,爆炸火源可能是接电的电焊钳与No.1重油舱上甲板接触导电,进而在该油舱内产生电弧放电或接触位置通过大电流导致局部温度上升至点燃可燃气体所需温度。

(一)直接原因

1.明火作业程序违反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

2.明火作业操作人员不具备明火作业资质,准备过程违反明火作业程序。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前该轮发电机启动违反体系文件规定。

2.该船轮机长、大管轮未尽到管理职责。

3.船长未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贯彻执行。

经验教训

(一)公司应组织船长认真学习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要求船长在船上贯彻实施,各船长在船组织安全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学习。

(二)各船要加强对明火作业的管理,未持有明火作业资格证书、未经过评估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三)对在船船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督促船员学习高风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


案例三 洗舱油气爆炸

事件回顾

 2020年7月22日约0038时,福建某公司所属“闽*”轮在马尾造船厂舾装码头水域接收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丰*”轮洗舱含油污水过程中发生船舶火灾事故,导致“闽*”轮失火,船上1人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详细经过

  计划进厂维修的“丰*”轮在湄洲湾港卸空石脑油后开航驶往福州港外海抛锚进行洗舱作业。并将含有货舱残余石脑油的洗舱水约43立方米,全部泵入右舷污水舱。污油水接收船“闽*”轮在接收洗舱水过程中,接收舱的液面出现绿色油状液体,挥发出呛人的气味,并且气味在逐渐变浓。之后,“闽*”轮船尾方向突然起火,火势瞬间扩大并快速蔓延,四名船员都被大火灼伤,无法采取灭火措施,立即跳入江里求生。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闽*”轮在作业舱室不具备安全作业要求的情况下,接收“丰*”轮含石脑油的洗舱水,洗舱水所含的石脑油挥发在“闽*”轮驾驶台前部甲板区域积聚达到闪燃限值,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

(二)间接原因

1.“闽*”轮本次作业有3名人员未持有任何专业培训证书,不熟悉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

2.本次排放接收作业当事三方的委托联系不正规,涉及“丰*”轮洗舱含油污水易燃特性和安全作业要求的相关信息传递不清晰,接收单位错误以为是普通含油污水接收,调遣不具备安全作业要求的接收船舶抵靠作业。

 

 案例四 隔离空舱爆炸

事件回顾

  2021年9月25日约2305时,浙江某公司所属“华泓*”轮在西华水道东梁山附近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25.5公里)锚泊期间船艏隔离空舱发生爆炸,造成3名船员死亡,未造成水域污染。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详细经过

  2021年9月22日约1700时,“华泓*”轮在舟山马岙山中海舟山石化码头装载约1067吨己烷驶往江苏常熟。卸货前大副发现左污液舱货物损失约0.8立方米,液位降低约8厘米。卸完货后该轮计划开航驶往芜湖。航行途中,大副进入左污液舱核查货损原因,发现左污液舱前舱壁上有潮湿痕迹,潮湿处紧邻左舷船体外板,距污液舱舱底约2米。之后,该轮在东梁山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抛锚,大副进入左污液舱,用“一”字形螺丝刀在潮湿部位查找渗漏位置,在划动螺丝刀过程中将舱壁戳出约牙签大小裂缝,有液体从隔壁隔离空舱漏出,向船长汇报完情况后,大副带领水手长携带筷子、木楔等堵漏器材及工具再次进入左污液舱进行堵漏,在堵漏操作过程中渗孔越来越大,变为约指头尖大小,堵漏不成功。随后,大副带领水手长将船头移动式潜水泵放入左污液舱进行抽排作业,计划将左污液舱排干,直至隔壁舱无液体渗漏后再进行堵漏作业。约一个小时后,轮机长、水手长、水手、机工四人携带磨光机、凿子、锤头等工具进入隔离空舱上方空舱打开隔离空舱左道门盖,大副与一名船员将移动式潜水泵从污液舱取出放入左隔离空舱进行抽排作业。抽排过程中,该轮几名船员陆续进出空仓,期间大幅通过道门孔处向下看发现隔离空舱下层内液位约还有一半,且闻到一股异味。之后,发生爆炸,有火光从船艏右舷空舱小舱口冒出。

事故原因分析

(一)“华泓*”轮船员在进入隔离空舱堵漏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对己烷货物存在的静电聚集和易爆炸危险特性保持应有的谨慎,未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测氧和测爆,未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未实施人体静电消除以及选择防爆的设施和设备,致使舱内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的己烷挥发性气体混合气体遇到引火源后产生爆炸。

(二)“华泓*”轮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污液舱违规装货、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船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该轮在舟山中海石化码头装载己烷约1067吨,开往江苏常熟,货物装载于液货舱及污液舱,违反《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相关要求。二是维修不彻底。2021年8月31日至9月11日船舶开展了年度修理,修船前显示的左右污液舱舱壁锈蚀严重、左污液舱有2个砂眼,厂修后该轮左污液舱舱壁依然存在锈蚀及渗漏现象。三是未对部分船员开展进入密闭舱室培训,船员不熟悉进入密闭舱室操作规程,部分船员对所载己烷货物的理化特性不熟悉。

经验教训

 1.加强和规范船员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加强船员进入密闭舱室操作培训,加强应急训练与演习,提高船员安全守法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所属船舶及设施、设备修理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船舶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须知开展工作,完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为船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防静电服等设备及器材。

 3.细化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针对己烷、甲苯等船舶经常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须知,明确运输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督促船舶严格遵守货物装载有关规定,按照《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中明确的装货舱室和数量配载货物。


案例五 工程船燃油舱爆炸

事件回顾

 2022年9月16日0910时许,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无动力挖泥船“港湾神龙*”轮在湄洲湾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泊位工程续建项目水域停泊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船上3人死亡,设备操作室及机舱过道等过火,左舷燃油舱破裂、船体进水,未造成水域污染,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港湾神龙*”轮船舶技术状况不良,加装不合格低闪点燃油后,该轮左舷燃油舱内燃油产生的易燃易爆油气泄漏至主甲板,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点火源产生爆炸。具体分析如下:

1.爆炸物

该轮左舷燃油舱舱容为64.68m3,事故发生时存约有15吨燃油,均为低闪点(13℃和23℃)不合格船用馏分燃料油。舱内燃油液面离舱顶有较大的空档高度,易造成低闪点的燃油油气挥发,产生易燃易爆气体,通过透气管和未满焊的补板开口处溢出,在周围形成爆炸危险环境,油气与空气混合后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火花、静电等点火源引起爆炸。

2.点火源

(1)事故发生前,现场有人员从事喷油器的清洗作业,现场存在铁桶、喷油器、螺栓等铁质材料物品,如在作业期间跌落、敲击易产生火花。

(2)现场从事喷油器清洗作业的人员有抽烟习惯,不排除作业过程中有抽烟行为。

(3)现场附近存在非防爆插座,如拔插插头会产生电火花。

(4)现场人员穿着非防静电服装、鞋子,存在产生静电火花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船上工作人员未规范作业和采取安全防控措施。该轮船上工作人员仅1人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7人均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缺乏安全作业技能和知识,未规范进行船舶加装燃油、柴油机喷油器维护保养等作业活动,在察觉本次所加燃油颜色、气味明显与正常燃油不同以及船上存在油气挥发刺鼻气味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控措施,仍然在油气聚集的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活动。

 2.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该轮经层层转租,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船舶燃油供受不规范。该轮事故发生前燃油供受不规范,未通过正规渠道购油,未规范留存相关燃油供受单证、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和燃油样品。

  经验教训

 1.船舶所有人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对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针对工程船舶特点,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细化船舶维护保养、船舶供受油等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监控,确保所属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出租自有船舶设备时应认真核实和监控承租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2.船舶管理人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工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船上工作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确保向所管理的工程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确保公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3.船舶应对所加注燃油严格把关,规范留存相关燃油供受单证、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和燃油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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