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作为港口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一环,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既是港口生产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船舶航行安全的有效保障,引航安全对港口航运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战略的不断纵深,我国航运经济发展迅速,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港口通航密度持续增大,同时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引航员面临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导致引航事故时有发生,对港口生产和船舶航行安全造成不小的影响。
壹
典型事故案例
典型事故案例一
2018年9月23日约1330时,香港籍杂货船L轮在钦州港进港靠泊码头的过程中,与航道浮标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浮标受损,位移880m。
事故原因分析
1.引航员在靠泊过程中对风流影响以及船舶船速低、舵效差等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和估计,没有意识到船舶触碰航标的危险。
2.引航站调度管理不规范、不科学,未为引航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引航信息,未做好引航船舶之间的协调工作。
典型事故案例二
2019年7月5日2020时许,马耳他籍散货船S轮在钦州港进港靠泊码头的过程中,与码头门机发生触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引航员选择的船舶靠泊时间不合理,靠泊时正值涨潮,不利于控制船舶态势。
2.靠泊的过程中对码头水域的风流影响估计不足,靠泊时船速较快,靠拢角度过大。
典型事故案例三
2021年1月4日2052时,出港船巴拿马籍散货船O轮与进港船伯利兹籍散货船A轮在钦州港东航道31号灯浮南侧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O轮球鼻艏进水,A轮艏尖舱和1号货舱左侧破洞进水,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人民币。
事故原因分析
除了O轮、A轮均不同程度存在了望疏忽、对碰撞危险估计不足、信息沟通不畅、未按规定鸣放声号外,引航员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此次事故中,引航员为了自身登离轮便利,要求在航道内从O轮离船,同时要求A轮驶向进港航道,没有在引航登离轮点登离轮,未充分考虑两轮后续的航行安全;引航员在离开O轮后,在不了解两轮态势的情况下仍下达两轮的操纵指令,干扰了两轮的避碰行动。
贰
引航安全建议
1.引航机构根据引航申请情况合理制定引航计划,并向引航员说明引航船舶长度、吃水、气象、潮汐、装货情况及引航起始点和目的地等相关引航内容。引航计划安排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章,不得超出引领水域范围,并且安排适任的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
2.引航员接到引航任务后应当充分考虑风、流、潮汐、能见度等气象水文状况,航道水深、泊位条件等通航环境情况,被引船舶的具体情况,引航系统、协助拖轮等助引设施设备情况等科学制定引航操作方案。方案还应当充分预计到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3.引航员登轮后应当仔细核对被引船舶的有关情况,包括船舶尺度、最大吃水及吃水差等情况以及车、舵、锚、缆、GPS、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况,了解船舶主机类型、冲程、旋回圈、倒车功率、罗经误差等船舶操纵性能;向被引船船长通报引航方案,包括航道、泊位、拖轮等情况,并听取船长的意见。
4.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当保持连续的、全方位的瞭望,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密切注意自己所下达命令特别是转向、避让或在重点航段航行时的执行情况,发现错误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注意使用安全航速和遵守港口的航行规则,随时注意风、流以及渔船、拖船、施工船等船舶的影响,及早采取避让措施;合理使用拖轮护航与协助靠离泊,同时注意拖轮的安全。
5.引航员应当根据码头、天气海况等情况选取合理的靠离泊时间。靠离泊过程中注意控制好船速、角度和距离,防止触碰码头以及偏离码头前沿水域。
6.引航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引航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5〕559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严格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引航员离船后不得再发布引航指令。
7.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引航风险的排查分析,做好对引航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新冠疫情防控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引航员更多支持与关怀,缓解引航员生理与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