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船员服务资历造假?违法成本需考量
为减少人群聚集带来的防疫风险,自2020年以来船员服务资历报备模式调整为非现场办理模式,但极少数船员或中介机构利用海事便利船员的机会,投机取巧,资历造假以换取相应地适任证书或参加培训的资格。
2022年8月,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会同石岛海事处,首次通过证书审核和现场执法联动,现场查实一起船员服务资历造假行为,按规定不予认可“胡**”等2名船员相关任职资历,并给予警告,将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纳入船员信誉管理予以跟踪记录,申请人将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 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2020年7月,浙江XX航运公司为其自有船员“张XX”、“孙X”、“麻XX”三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审查发现,该航运公司未对船上培训实施有效跟踪管理,该船员的船上培训师陶XX在相关《船上见习人员培训实施计划》、《船员服务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过程记录中涉嫌造假,相关资历不予认可。
2021年4月份,在对船员“刘XX” 申请无限航区3000总吨以上船长适任证书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其2017年参加船长职务晋升培训时申报的海上服务资历存在问题,两段任职资历任解职地点与出入境记录存在明显矛盾,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和信息,相应的资历不予采信,认定该船员不符合培训考试及发证的要求。
船员证书办理延伸审查中发现资历造假问题后,相关责任主体可能的“支付”的违法成本:
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将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使用虚假资历欺骗海事机构取得适任证书被发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还将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涉事的公司和个人,按照《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列明的代码66,即“弄虚作假的,有记分的标准的,记双倍分,记分时效双倍,无记分标准的,按本项标准执行”予以信用扣分。
如体系内航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为船员办理证书的,体系活动涉嫌造假,可认定为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依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对公司开展附加审核。
在船员资历延伸检查中如果发现船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的,存在船员资历造假等违法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将依法撒销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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